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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改革。本文基于代理成本的视角,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展开一系列研究,该研究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选择独立董事特征和监事会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代理成本的作用为对比依据,同时结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行理论的梳理和实证的检验。全文以理论为基础,辅以实证的方法,对代理成本理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代理成本的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的实证检验进行较深入和全面的探讨。
本文包括制度背景、理论基础、实证研究和结论建议四大部分。首先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国内外应用的异同进行制度背景方面的对比;然后对独立董事、监事会与代理成本的三者关系进行理论梳理;其次基于对代理成本的作用角度,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对比并检验;最后将视线放到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共存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运用和实践上,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通过理论和实证方法的分析得出:在降低隐性代理成本时,独立董事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大规模的独立董事可提升监事会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多,会减弱监事会会议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监事会并未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大规模的监事会会减弱独立董事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监事会会议次数较多也会减弱独立董事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在降低显性代理成本时,监事会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大规模的监事会可提升监事会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独立董事并未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大规模的独立董事会减弱监事会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多也会减弱监事会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促进作用说明两者定位有一定合理性,但两者间主要存在相互抑制的作用,说明我国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设置存在一定缺陷。
针对以上结论,本文认为建设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的重心应放在两者职权的协调方面,另外以公司为主体,应主动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人数及会议次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也应履行自身职责,注重沟通,减少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