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窃取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的违法犯罪案件也日渐增多。在理论界,学者们对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性质认定尚未取得共识,各执一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窃取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行为的定性也呈现出了不同的观点,而且即使认定为犯罪,对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方法也大相径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盗窃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案件屡见不鲜,表现出了很多新特征;另一方面是因为理论研究和立法相对比较滞后,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引,进而导致司法裁判比较混乱。由此可以看出,从理论上加强对盗窃网游虚拟物品行为定性等方面的研究,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研究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保护的相关理论,既有助于刑法中财产犯罪理论的发展,又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网游虚拟物品行为的准确认定。由此可见,对窃取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行为的定性展开专门研究,既有理论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价值。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各方对该案件中行为定性所存在的争论,引出窃取网游账户中虚拟物品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然后,针对“窃取网游账户虚拟财产行为”定性中的问题展开法理分析,最后提出立法构想与数额认定的解决方案。除引言外,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张某、李某等人“窃取”网游“道具”一案的案由、案情进行介绍,并由此得出本案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而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网游虚拟游戏物品的法律性质以及张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下文的理论探讨做铺垫。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是针对第一部分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首先,分析网络游戏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概念,结合虚拟财产的定义与特征,论述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属于虚拟财产;其次,分别从经济学理论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财产性进行论证;再次,对目前学界中存在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的争论进行分析,认为网游虚拟物品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后,通过分析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论分歧与“本单位财物”的内涵,得出职务侵占罪理解和认定。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法理分析,对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李某窃取西游账户中游戏道具的法律性质与窃取窃取西游账户中游戏道具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认为本案中的“补天石”、“极品神兽”、“梦幻币”等虚拟物品法律性质是法律上的财物,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具备财产性,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张某、李某窃取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行为,在前文认定虚拟游戏物品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基础上,认为窃取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时,由于张某、李某的行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普通的盗窃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首先,认为“两高”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网游虚拟物品囊括在《刑法》第92条关于“其他财产”的规定之中,从而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定性分歧。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网游虚拟物品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明确数额认定的重要性并提出完善途径。认为根据类型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具体来说对于用户从游戏运营公司购买的价格,不因游戏用户的其他行为而发生价值变化的虚拟游戏物品,按照官方价格作为计算数额的标准,对于游戏玩家购买游戏道具后,经过加工升级后得到的虚拟物品,按照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盗取游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未出售或者归游戏服务提供商所有的虚拟物品的行为按照情节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