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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然而,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工也面临着职业角色转型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职业健康问题。本文以权利贫困和阿马蒂亚·森“可行能力理论”为理论出发点,指出权利贫困已经成为农民工的重要特征,而职业健康权的缺失是农民工权利贫困的重要内容。
职业健康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具体包括职业安全权和职业卫生权两部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恶劣的工作环境是他们工作中不可避免的现实。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厂房陈旧、设备简陋,加之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劳保用品,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比例非常高,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究其原因,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农民工职业健康权受损的制度根源。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对工伤、职业病的认识相对滞后,相关法规建设也较缓慢,政府部门的监管时常缺位,司法救济的途径不畅,社会舆论对农民工存在偏见。同时,由于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必要的职业技能和卫生培训,加之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不利因素,使农民工成为易遭受职业安全事故侵害的最脆弱的目标群体,其职业健康状况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为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的有效实现,在立法方面,有必要确立立法特别保护的理念,完善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农民工充分参与到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国家立法进程中,增强农民工群体对立法的影响力。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就业与社会保障等福利功能,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管理模式。此外还要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行政保护方面,要强化劳动监察工作,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在司法救济方面,要改革目前的劳动仲裁制度,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救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