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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C to C模式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C to C网络平台技术日益完善,使得更多的人加入到网上交易的行列。随着网络销售额的不断扩大,对其始终采取免税政策,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长远来看,必将导致更多人从传统贸易形式转向C to C模式电子商务中来,不利于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全文从不同角度阐述了C to C模式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详细介绍了国际组织、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态度和做法。从各国经验来看,是否对C to 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征税是修订原有税收法律制度以便将C to C模式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还是对C to C模式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各国都有不同主张和做法,但都是从保护本国利益考虑的。全文从我国国情出发,支持对C to 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但要经过一个过渡阶段。创新之处在于对具体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提出量化建议,通过设置税收优惠等实现对C to 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设想。我国法律虽然并没有专门针对C to 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对于C to 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纳税的争论始终存在,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个人开网店须实名注册”写入该办法,并于2010年4月21日前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这为向C to 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征税提供了前提条件,可见我国政府已经开始着手制定C to C模式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全文旨在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以对构建C to 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