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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开放。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不断发生,已经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及社会的和谐发展。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问题,立法态度不明确,司法实务及学术方面也存在着争议。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4条、我国司法实践以及民众对第三人行为的态度,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应受法律规制。另一方面,依据《婚姻法》46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被害配偶无法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由此,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否应该规制?如何规制?这成为本文研究的课题。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否应该规制,各个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态度不一,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原则上不规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因为在这类国家,个人主义的婚姻观念占主导方向(如意大利)。第二类:随着时代的变化,有的国家从规制第三人的干扰行为转变为不予规制,或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加以规制(前者如英国、后者如法国)。第三类:自始至终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加以规制,主要目的是维护婚姻共同生活之安宁(如日本)。基于日本与我国具有地域及文化共性,其相关法理和案例有借鉴价值。所以,本文通过对日本法的立法演变、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对我国处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启示。笔者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系统梳理相关概念、法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探讨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论文共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关于我国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之界定及现行立法与实务分析。详细阐述了第三人的界定及第三人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解析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通过分析立法和司法实务,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合理和矛盾之处,且与我国民众的价值观念相悖。第二章: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法理分析。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立法态度,其后归纳了我国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学术争议。在此基础上,通过论证第三人行为的危害性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提出在我国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侵犯了配偶权。第三章:在考察日本立法及司法实务的基础上,借鉴日本法的做法,本章从侵权法的角度探讨了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进行规制的可能性,并分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具体包括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主观要件、违法性、损害认定及请求权人的过错是否影响其侵权赔偿的提出等。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现行法、司法实务以及民众价值观念,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应当予以规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的忠实性,其实质是对配偶权的侵犯。基于配偶权受侵权法的保护,本文主张借鉴日本法的做法,以侵权法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规制。在侵权构成的具体分析上,本文认为第三人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实施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在内的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受到侵权法的规制。在认定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时,不应以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另外,被害配偶自身是否具有过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但可能对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