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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消费者的维权领域,近几年来频频出现被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过度维权行为,本文即是对这类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否值得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以及思考如何进行处罚。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消费者过度维权相关案件的研究背景,然后通过现在刑法学界的有罪说和无罪说两方面由此引发出对过度维权行为是否入罪的追问,并加入了域外相关法条和处理方式进行对比。第二部分系对过度维权行为的概述,包括行为的定义、行为的特征等,并列举了司法实践活动中过度维权行为的相关案例以及同案异判的现状,对现状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目的是为了表现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类似案件确实存在较为严峻的处理困难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部分笔者从法益侵害性角度、主观层面和客观行为层面提出了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区别,意图是为了证明过度维权行为实际上并不适合用敲诈勒索罪彻底概括,二者间存在着诸多区别;另一方面过度维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在第四部分,笔者对当今司法活动面对过度维权行为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尤其是从谦抑性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强调在处理过度维权案件的时候应当审慎考量,在入罪和量刑进行克制;继而列举了具体的不适宜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的几种过度维权行为,并与一些恶性更大、行为特征明显为犯罪的过度维权行为进行对比。笔者认为,实践活动中确实存在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维权之名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活动,但并不值得将所有过度维权行为均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大多数的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动因仅是维权,过度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适当的行为,行为人对超出合理限度的索赔数额部分可能存在一种过失的认识错误。在相关的立法和法律仍然缺乏明确规定的背景之下,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承袭刑法的谦抑性,慎重对待入罪和量刑标准。笔者期待本文能以己之力充实和完善刑法理论,并更有效地服务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