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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在醉驾行为入刑之初醉酒驾车的行为得到遏制,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数量又呈现上升的趋势,导致司法机关的压力增大。现实中出现很多的现象,如深夜醉酒在人烟稀少的路段驾驶,行驶距离短,并未造成严重结果;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早晨驾车依然被查出处于醉酒状态;在小区内因为挪动车位行驶距离很短被查出醉酒驾车等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是否应当一律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刑罚成为一个问题。因此本文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入刑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案例说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引言部分,主要阐述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自入刑以来的案件数量变化情况以及引出问题,诸如在入刑方面需要判断何种条件的问题;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律受到刑罚处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关于危险驾驶罪条文如何理解等问题。第一章,阐述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基本概况,首先介绍饮酒对行为人的状态影响,说明醉酒状态下行为人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其次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进行说明,通过三个层次的限缩,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最后从现实角度和法律角度阐述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因何进入刑法规制。第二章,主要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的条件进行说明,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需要结合醉酒的标准、道路的标准、机动车的标准以及驾驶行为的标准。所以需要对上述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并且对于其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便利。第三章,主要说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刑方面的理论依据,首先介绍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刑的概念,包括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但检察院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以及构成犯罪但法院宣告缓刑;其次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刑的理论依据进行说明,主要包括肯定说与否定说以及两种观点的适用途径。第四章,主要列举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刑的具体类型,包括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法院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以及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法院未判处实刑等,并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行说明,将深夜醉酒驾驶、隔夜醉酒驾驶、小区挪动车辆等现象在实践中是否认定为醉酒型危险罪以及适用缓刑、不起诉等考量的因素进行明确,最后列举各个地方在实践中的做法,进一步说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出刑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