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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论的角度观察,公司就是一套合同的联结,出资人达成的合意造就了公司的诞生,出资人约定的内容就构成了股权。对于类别股而言,法律给了公司更多的自主权,类别股也更多地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类别股的实质也就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目前,中国对股份进行分类的做法刚刚起步,因此,笔者试图探究其中的理论问题,对我国股份分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的类别股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类别股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界定,指出类别股的本质就是股东不同权利义务的配置,类别股兼具股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其次,文章分别从公司、投资者和金融市场的角度说明了类别股的功能,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可以依照实际需求设置种类各异的股份以获得资金;不同的投资者可以依照其资金实力及期望的收益选择不同的投资对象;此外,股份种类的多元化还能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第二部分对类别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说明了股东同质化假定在股份制度发展中曾发挥的积极作用,指出了一股一权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一度得到广泛应用是与公司法理论发展不够完善的情况相适应的,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股东同质化假定和一股一权逐渐与实践脱节,股东异质化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存在,在股东异质化假定这一前提之下,同股同权更好地诠释了股东平等的原则。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现状进行的分析,系统陈述了我国类别股的分类情况并对其合理性加以评述,探讨了我国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能否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而后,笔者论述了我国类别股制度中的一股一权、同股同权、股东利益平衡以及法定框架下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后,分析了我国在类别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措施,指出我国分别从知情权、表决权以及诉权三个方面对类别股东的权益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