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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旳构建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救济制度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从“政府信息公开”这个观念产生之初,探讨救济制度就成为研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要的一环。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各种缺陷随之显现,无论在法律理论层面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如何对其加以改进成为人们探讨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幵救济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总结为四个方面:法律依据的不足、行政救济的不足、司法救济存在的缺陷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并对英、美等国救济制度作了简单介绍,以便对我国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通过对我国现状以及国外救济制度的了解,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一套适合我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理念,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幵救济制度中的复议制度、诉讼制度等都提出改进建议。具体而言分为四个方面,在法律制度方面建议:确立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制定政府信息公幵法;在行政复议制度方面建议: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建立行政救济前置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委员会;在司法救济方面建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宽泛原告资格、集中设置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院的管辖以及确立秘密审查原则。希望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幵救济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