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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当事人取证权利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取证权只能是徒有其名,取证难的问题一直难以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随着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引发的诉讼制度变革的深入,当事人主义的因素被越来越多地植入,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强调,表现之一就是其举证责任的强化。但举证责任的强化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之前提,即对于当事人的取证权利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这就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重任,从而可能使审判方式乃至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都化为乌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当事人取证权利程序保障的研究,从而对推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有益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本文从当前取证制度的立法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入,在论证了当事人取证的诉讼价值基础上,明确了加强当事人取证权利程序保障的必要性。随后对当事人取证权利程序保障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一般考察,在结合国外的实践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基础上,对我国当事人取证权利的程序保障提出了设计构想,并指出了其实现的社会条件。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从当前取证制度的立法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入,表明了<WP=4>研究当事人取证程序保障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就建立当事人取证权利程序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理论阐述。文章从当事人取证与诉讼证明、诉讼效率、程序正义和诉讼公正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当事人取证的诉讼价值,从理论上阐明了保障当事人取证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部分: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对当事人取证程序保障作一般性的考察和分析。此部分着重探讨了诉讼本体论、诉讼主体论和诉讼证明论等诉讼基本理论对当事人取证程序保障设置的影响,揭示了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超职权主义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取证程序保障的具体样态,并详细介绍了国外当事人取证权利程序保障的具体制度设置。通过考察分析,作者认为:当事人取证程序保障不仅仅是一个制度设置的问题,更表现为一种由一定诉讼理论支撑的一定证据模式的必然选择。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不断引进当事人主义因素的情形下,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来确定我国的证据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当事人取证权利的程序保障制度。第四部分:我国当事人取证权利程序保障的构想。文章认为,我国应确定以法定证据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证据制度模式,通过制定证据法来完善民事证据法规,从而构建起相应的审前程序和具体的诉讼制度,建立系统的当事人取证程序保障制度。第五部分:结语。文章认为,书面的制度设置要在实践中落实必须依赖于人们观念的转变和社会崇尚法律理念的形成,唯此才能真正实现对当事人取证权利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