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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行政垄断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是一种超经济垄断,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鲜明的强制性。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自然垄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文从规制行政垄断和行政法的角度把行政垄断分为抽象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两种,认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之所以会在我国泛滥成灾,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与我们国家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土壤”是分不开的。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对我们有针对性地规制行政垄断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行政垄断形成的主要原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是行政垄断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基础;利益的驱动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内在动因;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外部原因。行政垄断的危害主要是:行政垄断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制约了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导致政府腐败和权力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增加,降低了政府威信。 近年来,国内反垄断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行政垄断更成为众矢之的。学者们从各个方面对行政垄断的危害进行了分析。这些分析虽然角度有所不同,但不管是经济学界学者还是法学界学者对行政垄断的巨大危害早已达成共识。即:行政垄断已成为我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行政垄断是一种巨大的腐败,反行政垄断也是反腐败。笔者认为我国规制行政垄断应当采取以行政法规制为核心的综合规制模式。即以行政法规制为主,再配合其他的规制方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具体应从以下几种措施入手:一方面完善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法的规制机制。包括调整相关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和机构设置,重点规制抽象行政垄断;制定反垄断法,明确界定行政垄断,为行政垄断的认定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重点规制具体行政垄断。另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制的基础上,综合政治、经济等手段,逐渐消除行政垄断产生、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