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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海德格尔的存在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此在”、“生存”、“真理”等等问题都被众多研究者拿来讨论。“伦理”问题却不是讨论的核心,本文意图通过海德格尔自身对“伦理”的理解将“伦理”问题还原到其应该有的原初境遇之中。海德格尔认为“伦理”这个词的含义就是“居住”,“居住”就是此在的生存,那么在生存论中一定能够找出有关“伦理”的蛛丝马迹,将“伦理”做一个生存论的解读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同时海德格尔对真理问题的讨论能够将此在的生存与伦理问题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因此真理问题的论述起到了串联起整个结构的作用。在海德格尔的著作中,生存是被划分为结构的,因此相应的“伦理”一定也是被划分成与之对应的结构的。本文依据生存论结构:筹划着—开展着—沉沦着将“伦理”问题也划分出了结构:罪责—明智—沉沦,这个结构中罪责、明智和沉沦乍看上去像是某种道德领域的概念,实际上同“伦理”被理解为“居住”一样,这三个词也都根植于此在最原始的生存。而真理问题在海德格尔的论述中也是被划分为某种结构的:原始的解蔽和遮蔽—既解蔽又遮蔽—彻底地遮蔽,,这个结构与生存论结构和伦理结构也是能够一一对应的,因此真理问题是串联着三层结构的一条线索。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伦理”及“伦理学”这两个词进行词源学上的梳理,以达到厘清传统“伦理”概念和海德格尔语境下的“伦理”意义的辨析,将“伦理”理解为“居住”,而将“伦理学”理解为让这种“居住”显现出来的“学”问。因此本文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伦理学”。第二部分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这两章内容分别梳理海德格尔的生存论结构和真理之中的结构问题。第三部分具体论证作为伦理结构的各个部分,其中第四章是对罪责的讨论,本文将罪责和生存结构要素中的筹划等同起来,因为二者都具有先于自身而进行筹划的特性。同时罪责又兼具原始的解蔽与遮蔽,因此也可以被看成是真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五章讨论的是明智,明智是对身边事物的周察,这其中已经暗含着此在被抛于世的状态,明智对周围事物的揭示也会造成对其他事物的遮蔽,这意味着它不仅是生存结构的一部分,也是真理结构的一部分。第六章讨论了沉沦在世,意图说明沉沦在世的状态不是否定性的,而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此在生存于世是离不开沉沦的。“伦理”虽然未经海德格尔长篇大论地阐释,但是我们还是能够在其中发现和海德格尔其他主要论证方向有关的蛛丝马迹,比如生存结构及真理,而海德格尔所认为的“伦理”之意在于“居住”也并非空穴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