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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进行制衡的典型表现。由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制约作用,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行;同时赋予公民在遭受来自国家权力的违法侵害时申请司法保护的权利,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从政治制度架构的层面而言,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机制;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则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广义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审判制度两个方面,前者是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表现,后者是司法权对行政权制衡的表现。本文关注的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司法审查制度在刑事审前程序领域中的运行状态,即由国家裁判机关通过事先或事后的司法审查活动,对国家追诉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实施的可能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追诉行为之合法性进行裁断。从而将审前程序纳入“诉讼”轨道。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司法审查的观念,现行法中的诸多制度设计与司法审查理念严重背离,导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而综观西方诸国,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几乎是立法通例。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在审前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乃至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本文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宏观上的理论考察,对我国构建审前司法审查制度作了理论上的探讨,提出构建我国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想,并尝试性的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 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宏观上的理论考察。提出“法治国家”、“法律至上”两大理论为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渊源;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笔者从不同的角度将其界定为国家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循着司法审查制度——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写作思路,笔者对司法审查制度进入刑事司法领域进行了理论推演:在制度层面,司法审查制度进入刑事诉讼是以现代诉讼的“司法最终裁决”理念和“控辩式”诉讼构造下的控审分离原则为背景和依托的,在观念层面,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的生成是西方国家法律传统中“正当程序”观念的逻辑展开,最后引出了本文关注的焦点: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 第二部分:对我国构建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必须面对的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1、考察了审前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中的特殊地位,并将其作为本文关注的焦点;2、对我国审前程序的现状进行了宏观考察,并对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缺位而给我国刑事诉讼造成的结构性缺陷进行了阐述;3、对我国现行的审前刑事检察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侦查程序的权力制约、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以及与国际接轨等几个方面你退了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4、基于前文得出的有关司法审查制度实质的结论,笔者将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功能定位于以下两个方面:对刑事程序的合法运作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权利遭受国家追诉权力的侵害时为其提供申请司法保护的权利,简言之,即为程序保障功能与权利救济功能;5、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裁判主体的选择,在对西方国家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裁判主体选择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将我国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裁判权赋予法院,同时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还对我国检察机关不能作为司法审查制度裁判主体的理由做了具体的阐述;6、对于我国将要构建的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效力范围,笔者将其定位于主要审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程序性处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具体而言,其审查范围主要及于强制措施和审查起诉行为;7、关于司法审查的方式选择,首先对西方各主要国家的在此问题上的做法做了概括性介绍,在借鉴国外经验及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选择:事先“司法授权”与事后“司法审查”相结合. 第三部分:按照理论准备一一配套制度一一具体程序设计这样一种思路,笔者对我国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墓本构想。1、在理论准备部分:关于制度构建的方法论选择,笔者提出应坚持“渐进”与“擅变”、“系统变法”与“局部改良”相结合的主张;关于该制度构建需要克服的障碍:笔者提出构建我国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着观念上和立法上的多重障碍,首先要克服认识上的障碍,其次要解决司法审查制度与现有立法的冲突,需要重,点解决我国侦查机关的职权配置与检察机关的性质界定两大难题,此外还要进行有关分权制衡、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理念及民众的权利意识的塑立与培育;此外,笔者还将“审判中心主义”和‘检警一体化”作为构建我国刑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两大理论预设,“审判中心化’、‘‘检警一体化,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来说意义重大。2、在配套制度方面,从辩护律师权利的有效实现与扩展、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化改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对于辩护律师权利的有效实现与扩展,笔者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