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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曾对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通过对船舶抵押权实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立法现状进行讨论分析,从而使船舶抵押权得到更好的实现,更好地保护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引起法学界学者的极大关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新增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内容,引起了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思考。海商法船舶物权制度下,船舶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否会因新法的颁布而受到影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借民事诉讼法修订之际,对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以及实现程序进行详细分析,梳理立法现状将是一个新的发展趋势。笔者在对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条件和实现条件有关的实体法进行梳理之后,进一步探讨了新《民诉法》与《海诉法》在船舶抵押权实现程序上的衔接问题,认为二者并不冲突,可以并行适用。在《海诉法》下船舶抵押权人实现其船舶抵押权的具体程序包括船舶扣押、审查与发布扣船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法院拍卖船舶以及债权登记与受偿等步骤。同时,笔者认为新《民诉法》的非诉程序可以适用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属于特殊程序,与《海诉法》下船舶抵押权实现的保全程序属于不同性质的程序,《海诉法》并不能排除新《民诉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笔者认为这是本文章的一大创新点。在论证船舶抵押权可以适用非诉程序实现后,笔者对船舶抵押权的非诉实现程序进行了具体分析:其一,该程序的管辖法院不应简单规定为基层法院,而应结合具体案情规定为抵押船舶停靠地等不同海事法院管辖;其二对该程序的申请主体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将申请人从船舶抵押权人扩大到船舶抵押人、船舶优先权人等主体;最后具体分析了法院的审查标准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并明确了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船舶抵押合同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这也是笔者结合最新立法动态对船舶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进行大胆适用的一种尝试,是本文最大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