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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投资方式,它是一种高风险的、组合的、长期的、权益性的、专业的投资,在支持创新者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外经验已经表明,风险投资是提高创新能力的加速器。因此,要发展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就要发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作用就在于利用实际资本和知识资本相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业中连接风险资本家和企业的重要纽带,它是风险投资直接的参与者和经营者,承担风险和利润的主体。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对投资效率和风险控制起着关键作用。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将有限合伙这种应用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引入我国,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保障。本文由五个章节组成。在第一章中,简单介绍了风险投资,及其与一般投资的区别,对风险投资组织机构的三种主要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逐一进行说明。介绍了美国和以色列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及成就。在第二章中,介绍了有限合伙最初的起源、近现代两大法系有限合伙的特点,并将有限合伙制度与其他相似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说明。在第三章中,借鉴美国有限合伙制度,详细介绍了有限合伙制度所特有的“避风港”规则,有限合伙证书,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信义义务。在第四章中,从有限合伙特有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比较,说明有限合伙由于制度的特点,使其在道德风险的控制,吸引投资等方面更具有优势。因此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应该成为我国发展投资业的方向。在最后一章中,经过在我国风险投资二十几年的发展,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以专章规定有限合伙已经有充分的立法基础。在构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还有很多地方是需要注意的,需要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内容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