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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证据被用于专利无效宣告中,但是基于网络证据自身所具有的数字性、易破坏性、虚拟性等特点,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的效力认定是个难题。网络证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满足证据具有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属性,网络证据与常规证据相比,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认定区别不大,但基于网络证据的概念、属性、实操等因素,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区别比较大。目前,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的效力认定主要存在认定标准不规范且不统一、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难以认定等问题,现有《专利审查指南》中仅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中常规证据的提交及认定问题,网络证据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类型,已经无法适用《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常规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证据公开时间涉及撰稿时间、、网页的上传时间、网页的发布时间等诸多时间节点,按照专利法及审查指南中有关现有技术的规定,可以认定网页的发布时间是网络证据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起始时间,但是具体个案过程中,经常存在网页的发布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而且目前《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网页的发布时间也未作具体界定,导致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真实性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另外,网络证据是由二进制代码序列构成,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和删除,而且修改和删除后很难留下痕迹,并且二进制代码序列难以被人们直接阅读或感知,所以对网络证据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认定也是专利无效宣告中的难题。通过对近十年涉及网络证据的专利无效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的现状及特点,目前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中的应用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是与常规证据相比,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中的效力比较弱,而且涉及网络证据的专利无效案件中,70%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纵观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的最大变化,是由之前的间接证据逐步变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结合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的现状及变化,目前亟需针对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的认定制定统一的规范,具体可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网络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步骤,主要是关于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认定,尤其是网络证据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认定,需要结合网络证据来源的不同网站资质情况等,制定明确的网络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而且对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时,建议按照特定的步骤顺序进行认定,首先,认定网络证据提交形式的真实性,即审核认定当事人提交的网络证据文件是否真实可靠;其次,认定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真实性,即认定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是否确定且真实;最后,认定网络证据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如果网络证据提交形式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无需再认定网络证据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如果网络证据提交形式的真实性确定,但公开时间真实性无法确定,无需再认定网络证据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以提高涉及网络证据的专利无效案件审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