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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社会市场化的日益发展,股权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越来越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前进中的中国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中国传统企业多是家族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民间资本占中国经济相当大的比例。如果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应该由谁来继承,如何继承,怎样能够使公司安全过渡而且还不会引发继承的危机,受到了人们的广泛思考和关注。此类公司的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一定的非财产性权能(内部事务管理权),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所以,应允许公司其他的股东限制那些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对公司股权的继承。法学界普遍认同的,现行《公司法》也要求,限制股权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权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方可以继受该股权。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继承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要合法继承则无须另行征求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权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可以说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且是准用《继承法》规定的移转。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当股权分割后“继承”,或者“继承”后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为研究对象,试着在该公司的继承理论上入手,通过对概念进行解释,分析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权的继承中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本文拟通过研究分析外国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经验为完善和修改现在的立法,从而建设更客观和全面的股权的继承体系,在切入点方面具有宏观意义。完善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制度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对股权继承的纠纷及时的化解。需要指出的是在立法的过程当中,立法需要及时地修改和完善,实践中的难题要尽可能得到司法解释和解决,使得股权的继承具有可操作性和严密性。在另外一个方面,股东作为有限公司的参与来看,公司的章程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文本需要出现股权继承的内容,建立公司科学的运行制度,从而促进股东对公司进行选择,从根源上避免股东关于公司股权闹僵的局面,使得公司得到较好较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