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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合理性是一个涉及法学、伦理学领域的跨学科问题。在中外伦理思想、法律思想发展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派别的伦理学家和法学家们对法治合理性中的“理”解说不一。本研究考察了西方伦理思想、法律思想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契约论,指出社会契约论以理性论、正义论和人性论为立论基础,阐述了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及其制度模式选择的依据,为人类社会法治沿着合目的性和规律性的方向发展奠定了道德基石。社会契约论从形式上看是经济契约的伦理原则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引申和运用,但实质上是对法治合理性的伦理求证。社会契约论的贡献在于诉诸价值理性和程序理性,通过对社会契约机制的阐发,巧妙地实现了由自然理性向法治理性的转化以及经济生活法治化与政治生活法治化的衔接,为民主宪政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道德哲学证明。尽管社会契约论诉诸主观的逻辑演绎,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历史局限性,但迄今为止,它所阐发的契约伦理仍然是构建现代法治秩序的公共伦理基础。鉴于我国历史上以农立国,契约文化极不发达,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匮乏,以及现实生活中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制度缺失,私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公共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制约,有必要吸取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要素,充实和丰富社会主义法治伦理。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侧重考释中西方传统文化中的契约概念。通过本部分的研究,指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契约概念仅限于工具理性,不可能从中衍生出强有力的文化价值体系,也不足以与占主导地位的礼法文化相抗衡;西方传统文化中的契约概念植根于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且与政治、法律、宗教和道德结盟,逐渐形成一种涵盖各个领域的综合性的文化系统,为西方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法治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持。 第二部分,侧重揭示社会契约论的立论的文化背景及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