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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职业禁止制度作出了规定,尽管这一制度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制度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从业禁止制度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但作为初次写入刑法的新规定,职业禁止有着其独立的性质特征。本文通过分析对比这一制度与相关制度的不同之处,研究《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已有裁判和全国范围内新闻报道中的部分案件,发现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在实证研究中发现的这些问题,结合这一制度初入刑法,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的现实情况,对这一制度进行解析并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为这一制度的改进提出一些看法。职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的三到五年内从事特定职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职业禁止具有宣告主体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时间上的附随性,程序上的刑事程序性,违反后果上的严厉性等特征,在对象的行为性质上,职业禁止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被禁止从事的职业之间具有必然的具体的联系性。根据作者搜集的案例资料,职业禁止的适用在时间上呈现出适用率逐年上涨的趋势,在空间上东部地区适用多于西部地区适用,在类型上适用的种类较为集中,主要适用于涉及食品安全类犯罪、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事故犯罪和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犯罪中。在方法上已经有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对重点领域加大适用职业禁止制度的专项试点活动。面对职业禁止制度在实践中被发现的问题,可以用下面的几种方法来解决:立法上要明确被禁止职业的内容;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职业禁止的主体;明确当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时,对其职业禁止的宣告时间;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为职业禁止的执行机关,行业协会为职业禁止的监督机关;针对部分地区在专门领域统一使用职业禁止的问题,要注重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在司法上,法律工作者要注重对法律的解读,区分法律名词的含义,统一职业禁止的适用时间,防止同案不同判。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职业禁止的适用领域做进一步的拓展。此外,作者认为职业禁止制度还有一些可以探索改进的地方,并且针对这些方面提出了一些展望:如探讨职业禁止的适用期限可否扩展到终生禁止,探讨职业禁止能否作为可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从而将其性质上升为资格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