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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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中,被害人的保护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使被害人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得到应有惩罚,犯罪人需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能够解决被害人权利遭受损害之后陷入的现实困境,因此被害人赔偿诉讼对于被害人的保护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很大的价值。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被害人赔偿问题,同时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就被害人赔偿诉讼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但是从立法与实践的角度上来看都存在很多问题。现行立法的被害人赔偿诉讼与刑事公诉的纠结关系在立法上未能清晰规定,并且从学理和实践上也存在不可改进的矛盾。同时目前的制度设计上补偿的来源仅仅依赖犯罪人,一旦案件未能侦破或者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处境将十分艰难。本文采取文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立法分析,同时将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分类总结,选取典型国家的制度进行解读;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创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国外许多国家采取的是民刑分离的诉讼模式,采取民刑合并的模式也是存在的,但是规定的十分的详尽,且被害人可以选择民刑分离的模式;而国际刑事法院则创制了被害人参诉制度,在赔偿的过程之中给予被害人广泛的参与权,但却不给被害人任何机会干涉司法审判。在犯罪人赔偿之外先进的立法国家以及国际刑事法院都无一例外的创设了国家补偿,第三方补偿,建立基金的形式保障了被害人得到补偿。想要解决被害人利用当事人地位干预司法公正、侵害被告基本权益的问题,就要给予被害人相应的制度限制,同时也不能够牺牲被害人权益,因此,想要厘清被害人赔偿诉讼与刑事公诉之间的关系,应当限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选择民刑分离的立法模式,同时建立的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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