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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规定: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面落实上述宪法和党章规定,必然要求党内法规和党组织的行为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能与之相悖,“两规”亦不能例外。“两规”的渊源可追溯到建党以后的历次整党运动,正式成文于1994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两规”最初文本并不具有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含义,但在适用过程中逐渐具备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功能,并由相关党内法规予以认可和固定。中央纪委虽然对“两规”适用对象、条件、时间、时限、权限、审批以及安全问题等作出严格规定,但“两规”中的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两规”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对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两规”集决定权和执行权于一体,其限制自由程度超过一般法定强制措施。“两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仅限于人身自由,还包括财产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劳动权、请求司法救济权。在限制财产权方面,由于缺乏对纪检机关有效监督,当事人的财产权存在被不当剥夺的可能。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方面,当事人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受到禁止。在劳动权方面,“两规”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来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在获得救济权方面,被“两规”人员获得救济的权利比较有限,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第二,“两规”权与宪定的国家权力配置规则冲突。“两规”权在实际适用中因纪委主导腐败刑事案件调查,变成了准侦查权、准司法权。同时,由于“两规”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实际上进入了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领域;由于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两规”又实际上具有了行政权的属性。由此,“两规”与宪法中的国家机关权力配置规则构成冲突。“两规”在反腐败中固然有弥补检察机关独立性不强、协调更多资源和力量投入反腐败、为查办案件争取更多时间等作用,但毕竟属于法外措施,其安全问题影响了反腐的正当性,纪委主导的反腐败模式与有关法律规定不协调,“两规”实施中异化问题进一步放大了“两规”的负面影响。“两规”问题的本质在于,“两规”相关党内法规存在合宪性合法性瑕疵。党内法规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有着充分的宪法文本依据。处理党内案件应当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相衔接和协调,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两规”相关党内法规在合宪性合法性方面,却存在内容涉及宪法法律专属领域、适用措施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健全、位阶过低、不完全公开等问题。“两规”制度改革应当贯穿宪法思维,以合宪性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在改革目标上,要有利于实质性推动人权保障,为处理党的职权和国家机关职权冲突提供良好解决渠道,为解决党内法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提供范式,推动运动式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在改革内容上,着眼于让纪律、法律各归其位,取消“两规”相关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规定,将”两规”中限制人身自由内容纳入现行法律或制定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要依据宪法,健全反腐败机制,强化专门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优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方式。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还要拿出勇气和智慧,注意注重顶层设计,推进“两规”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纪检体制改革等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共进,并处理好“两规”改革和保持反腐力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