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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保障,其设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法院的审判是否合理,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公正解决。应诉管辖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应诉管辖制度采取了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即仅规定应诉管辖制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2007年《民事诉讼法》依然采取了这种双轨制立法模式。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双轨制的立法模式逐渐显现出了许多弊端,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首次在国内民事诉讼中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也出台了进一步完善了应诉管辖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任何一项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现行的应诉管辖制度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立法和司法都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利用本选题对应诉管辖制度展开深入研究,期望能为该制度的完善和顺利实施尽一份绵薄之力。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应诉管辖制度的界定。掌握基础理论是研究任何一个制度的前提,应诉管辖制度自然也不例外。我们理解任何事物都离不开对其内涵和性质的掌握,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应诉管辖制度的内涵及性质,在此基础上分析应诉管辖制度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对应诉管辖制度进行溯源进一步了解应诉管辖制度的发展历程,为后文的论述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应诉管辖制度的必要性论证。应诉管辖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从维护程序安定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追求诉讼效益三个角度来论证应诉管辖制度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凸显应诉管辖制度的重要价值。第三部分:比较法视角下的应诉管辖制度。应诉管辖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借鉴。应诉管辖制度自形成以来,被域外国家及地区广泛运用,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本部分重点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应诉管辖制度。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应诉管辖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汲取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构建更为科学完善的应诉管辖制度。第四部分:现行应诉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自应诉管辖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其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适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了出来。要想完善应诉管辖制度,首先要了解其存在的不足。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应诉管辖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首先,立法规定过于粗糙;其次,与相关制度不衔接;最后,未规定法院的告知义务。然后选取典型案例并对其分析研究来揭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在运用应诉管辖制度时经常出现的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应诉管辖制度的完善。在了解应诉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之后,本部分落实到问题的解决上。针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管辖权异议行为之主、客体以及应诉答辩的适用期间、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和规定法院告知义务五方面的措施。针对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制定司法解释、颁布指导性案例来防止法院和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制定相关措施,真正落实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加强应诉管辖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