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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在国际贸易的买卖、运输、结算全过程中都起着积极作用的单据。也正是通过凭正本提单议付结汇和提取货物,才使整个国际经济贸易既具有安全性又具有效率性。 而承运人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不以正本提单为凭据而交付货物的行为。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南亚国家70%以上、日本90%以上以及我国国内有些口岸90%的进口货物都存在无单放货的现象。给贸易、航运、金融等各相关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也使全球提单制度、国际贸易及国际航运秩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因无单放货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发生。 我国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出口贸易和远洋运输事业发展很快,而无单放货所引起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对无单放货问题的讨论也经常见著于学术刊物之上,但是至今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对无单放货现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讨论仍有很大的必要性。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本文作者对无单放货现象从各个角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基础性问题一章中,作者首先总结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九大原因;其次,概括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十一种类型;再次,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标准和物理意义上的交付标准都可以作为判断承运人是否实施无单放货行为,及实施的无单放货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的标准;最后通过对侵权说、违约说、竞合说和例外侵权说等几种主要学说的支持理由和反对意见的系统研究,详细分析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强调指出违约说是目前的主流学说。 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一章中,作者首先从提单类型、过错人和外汇核销三个角度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分配进行了深度研究,指出提单类型的不同,对提单持有人的保护方法、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也必然不同;对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分配,应该以民法和海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而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配,作者认为承运人应该对自己的无单放货行为自负其责,实际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赔偿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出口退税和出口核销制度的有关规定,作者认为只要可以证明已核销的事实,根据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