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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未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不受判决效力约束,此为程序保障的基本含义。但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也逐渐发展成为互相依赖、相互牵连的关系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他人实体法律关系变动,必然将牵动整个社会关系网络。针对个体权益变动的裁判,也将影响第三人权益。在此背景下,各国民事诉讼法为提高纠纷解决的统一性,逐渐承认既判力扩张性原则,并扩大判决效力主观范围。但与此同时,关于判决效力对第三人产生何种约束力以及如何保障第三人权益却成为难解之题。对此,我国为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特别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该制度从设立伊始就自带理论悖论,与既判力原则紧张对立,导致适用问题争议不休。作为特殊的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时必然需要协调法之安定与个案公正、当事人权益与案外人利益等多层价值冲突。因此,其审理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更加复杂。而该制度的适格原告认定要件是程序运行的关键,决定着诉讼的范围与合法性。但遗憾的是,至目前为止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格原告认定类型仍尚未清晰,导致司法实践认定混乱。本文拟从判决效力与程序保障两方面,分析中国语境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格原告范围,为完善第三人权益保障体系贡献一份力量。本文的行文思路主要围绕下述四方面展开:第一章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问题。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分析现行认定规则存在的弊端。在立法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概念、体系存在偏差,导致立法规定简单且矛盾重重。在司法方面,该制度适格原告的认定标准模糊而冲突,导致该类救济程序滥诉严重。为此,有必要改变现有认定路径,重构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标准,以规范该制度适用的空间与功能。第二章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要求。立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适格原告的内涵进行分析研究。从第三人撤销之诉角度看,该类诉讼属于形成之诉,要求适格原告的认定标准需要符合法定性、现实性要求;从适格原告认定标准角度看,该类诉讼适格原告的诉的利益要求原告需符合判决效力约束性、程序保障适当性要求。因此,法定性、现实性、判决效力约束性与程序保障适当性是认定具体适格原告类型的前提。第三章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类型。立足于判决效力约束性与程序保障适当性两个要求,合理界定适格原告范围。在判决效力约束性下,详细分析判决效力的具体类型,研究各约束力对第三人权益的影响,从而明确“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具体内涵;在程序保障适当性下,详细分析各权益受影响主体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探究适格原告提起该程序的现实必要,从而确保事后救济措施运用的适当。最终在维持原判决稳定性与案外人程序救济性之间,合理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具体类型。第四章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完善。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制度规定。在立法层面,明确撤销之诉的原告意指案外第三人而非诉讼第三人。同时调整立法体系,将该制度放置于再审章节中,明确其事后救济程序的本质。在司法层面,构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阶段审查程序,协调该制度与其他诉讼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为规范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