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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内海洋遗传资源的发现,使人们改变以往狭隘的观念,打开探索海洋基因宝库的大门,开辟资源争夺的新领域。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遗传资源成为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新型海洋战略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科研价值及生态价值。日益频繁的人类活动给海洋遗传资源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亟需在一定的国际法律框架下解决新型资源带来的现实困境。确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是处理海洋遗传资源其他问题的先决条件。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立场,以自身利益为重,提出截然相反的主张。海洋科学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归属于“公海自由”制度;G77国的立场完全相反,认为应当适用“区域”制度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欧盟建议暂时搁置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讨论,从注重实效的角度出发,提议通过制定新执行协定来解决更为重要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问题。通过明确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重要性,讨论确立其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在准确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规定的前提下,比较“公海自由”制度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结合其他各国的不同主张,分析三种制度适用的可行性。审视中国针对这一问题的立场,提出积极参与确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对策。中国应当支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提升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研究能力,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则的制定,以获得国际谈判中的话语权,促进国际法律机制的完善,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