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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公司法》第60条、《担保法》、《担保法解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等各项法律、法规都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条款互相冲突,并且都规定得过于简单,以至于不管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学理界都存在很多的争议,并且对于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还存在很多相互矛盾的判决,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能力以及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合同的效力的判定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引言笔者从对外担保的价值入手,一方面,从公司角度看,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能够对公司发展和社会的发展贡献巨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权利,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弥补市场经济带来的弊端,公司对外担保有利有弊,仅仅依靠公司自治是完全不够的,还需要法律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的法律在规制公司对外担保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在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范上如何在法律上找到一个“度”、平衡公司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确定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标准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第一章分别具体分析了公司和法律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制的价值和意义,并且在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不同国家对于公司是否承认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的观点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我国对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我国应当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的经营组织的积极性,并且通过法律对公司对外进行必要的限制。通过分析,得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充分肯定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但是《公司法》也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限制。本文第二章针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即越权担保合同效力问题从我国法律规定、审判实例以及学理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分析了我国对于公司担保能力的各项法律规定,包括1993年《公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各项规章制度、2005年至今的《公司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指出其存在的各种不足,正是由于现在《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善,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结果的混乱,并且具体分析了创智股份公司担保案、拓宇公司担保案、浙江汇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涛民间借贷纠纷案,希望借由分析这些2005年《公司法》生效以后法院判决的案件,得出司法实践在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法院的观点,为笔者的论文第三部分,即确立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评判标准的内容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本文第三章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公司章程的属性及第三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公司对外担保中的效率和公平三个角度具体分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指出《公司法》第16条属于综合性规范,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范应属于任意性规范,而关于关联交易的规范和担保数额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范,在判决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应区别对待,同时也应当结合第三人对于公司章程的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中的效率和公平等因素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评判,保障个案的公正,做到具案具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