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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进步,随之产生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的或对资源造成破坏的现象也不断加剧,这使得环境问题案件屡屡发生。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在环保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其力量有限所以需要普通民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及司法解释增加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条款,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原告资格,这样的规定在给法院审判这种类型的案子的时候奠定了基础。本文认为,国家在设定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时应扩大原告主体范围,将公民纳入其中。而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是否享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的规定不清晰确定,少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是因为公民享有监督权,但大部分法院遵循一般诉讼中要求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是因为违法行为直接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标准,法院以原告不具有合法身份的理由不接受也不处理这种案件。公民开展诉讼活动的前提是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研究和讨论普通民众是否能够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起诉人,使他们有合法的原告身份,不仅可以调动普通民众参加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还能促进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文章讨论的是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问题,主要采用概念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本文分五个大部分展开详细的论述:第一部分说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最基础的知识,首先概括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和特点,界定了原告资格概念,又分析了要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际案例中有哪些主体可以担任原告,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展开具体论述;第三部分是首先分析了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基础,接着从现实意义与可参考先例两个角度对我国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公民如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所遇到的现实困境,主要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司法保障制度的缺失;第五部分论述了如何构建公民个人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从程序法和保障制度两方面来设计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