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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既给行政相对人以发挥积极性的余地又可保证实现行政目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民主政治的改革与完善,行政指导已经广泛地应用于当今中国的各个行政领域,日益显示出独特的功效性和适应性,但在行政实务中,行政指导由于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违法、不当及变相为具有强制性行政命令等行政侵权现象,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政指导积极意义的进一步呈现。目前,我国并未建立起系统的行政指导救济制度,在理论上,对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在实践中,对行政指导的救济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迅速建立完善的行政指导救济制度,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和加快我国宪政国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有损害必有救济”,行政指导难免会发生失误和造成损害,必要的救济制度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说,给予行政指导救济是行政指导走向成熟的标志,没有完善的救济体系,就不会有完善的行政指导制度。本文在综合学习了各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尝试对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进行一番粗浅的探讨。文章首先从研究行政指导的若干基础理论入手,对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理论背景进行分析和澄清,认真探讨了行政指导的性质,以便为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核心问题的探讨提供理论基础和讨论平台。接下来详细阐述了在我国对行政指导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指出对行政指导进行救济是实施信赖保护原则、遏制行政侵权行为、贯彻责任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然后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现状出发,在进一步比较分析各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同时,重点介绍日本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制度,并在此过程中揭示出这些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意义。以此为基础,笔者从我国的现状出发,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人大机关的监察专员制度,完善行政机关的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以及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