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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人类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战争史。战争,这一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从其出现之日起,就像恶魔一样伴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左右。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人类在这短短的一百年中,既创造了无数的人间奇迹,也承受了前所未有的灾难和苦痛。两次世界大战几乎把地球上所有的国家拖入了战争的泥潭,数千万人遭到屠杀,上千座城市变成废墟,无数的文明毁于一旦。为了减轻战争灾难,规范战争或武装冲突行为,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加入国际人道法主要法律文件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国家有194个。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不仅对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研究、重视的必要,就是从国家利益出发,对国际人道法这一法律体系,也有了解和深入研究的必要。特别是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以往的战争和武装冲突中模范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做法展示给世人,不仅可以证明我军是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胜利之师,而且对于丰富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于我军在训练和作战及其它行动中,以国际人道法为准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以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实践为题进行研究和撰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首先,从国际人道法的概念切入,研究后笔者认为,国际人道法可以简明地表述为:国际人道法是由协定——条约或公约及习惯构成的,以军事必要和人道要求为基本出发点,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最大限度地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和已经或可能受危害的财产,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体系。而后,通过对国际人道法与习惯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定义与编纂、日内瓦规则与海牙规则、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与论述,为进一步研究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在中国的实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其二,国际人道法从其产生、发展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人道要求,二是军事必要。人道要求与军事必要,可谓是国际人道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其他原则、规则、规章与制度大都是这两项基本原则的派生或引申。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人道法规范体系的基础,构成了国际人道法之树的主干,普遍适用于国际人道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规定和制约国际人道法的否定性规则与肯定性规则以及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其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国际人道主义思想基础,源于中国传统的仁德思想和马克思人道主义思想。建军之初(红军初期),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仅体现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对于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以至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Tadic案中,以国际习惯法被引用,来惩治战争犯罪。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一贯重视国际人道法,参加了几乎全部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条约,并采取多种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其在国内的实施;对未加入的重要的国际人道法条约和无条约规定的重大的国际人道法问题,始终持建设性的积极态度,以有益于国际人道法事业。在有限的几次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无论是对待战俘,还是平民以及改造与惩处战犯和保护宗教与国家文物,不仅严格按照国际人道法的规则行事,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面对日军和以美军为首的联合国军惨无人道的行径,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德报怨,以最充分的人道来对待战俘。对于日本战犯,在改造的过程中,不仅给予充分的人道主义待遇,而且实施人道主义教化,从轻审判,全部释放。在中印边境反击战和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不仅严格执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而且优于该公约的规定对待战俘,受到战俘和国际社会的好评。在出国作战期间,严格遵守纪律,不拿当地居民一针一线,尊重当地风俗,抢救居民的生命财产,为居民治病防病,救济灾民,帮助居民恢复生产,积极参加战后和平建设,这些行为,有些虽然不是国际人道法规定的内容,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却能从人道的理念出发而为之,充分体现了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堪称为模范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典范。其四,国际人道条约法对于一国国内性质的武装冲突,并未做出充分的规范。在国际人道法领域,大部分规则都是为了规范国际性武装冲突而制定的,这与国际人道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然而,从客观情况看,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发生远比国际性武装冲突发生的多。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不同,所发生的内战的性质也不同。虽然国际人道法不关心战争的性质及合法性问题,而是以人道为基本出发点保护战争受难者,但是,这只是狭义上的人道主义观点。如果从广义的人道主义观点出发,客观辩证地看待发生在一国领土上的内战,情况将大为不同。毛泽东人道主义思想的内容和特点有其鲜明的特色,其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27年8月1日建立,时称中国工农红军)所进行的土地革命战争和解放战争,就是为了救穷人出苦难,解放最广大的劳苦大众,这就是最大的人道。正如法国学者莫里斯·梅格一庞蒂所说,“革命暴力之所以可取,因为它有着人道主义的前途。”从实践看,土地革命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对俘虏的优待,不仅完全与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和规则相符,而且宣传了我党政策,扩大了我军良好的政治影响,从思想上瓦解了敌军,削弱了敌军的战斗力,改造后的俘虏壮大了革命队伍,增强了革命的力量,缩短了战争进程,减轻了战争灾难,这也是对丰富和发展国际人道法所做的贡献。和平解放北平,使历史文化古城免于战火,开创了国际人道法保护文化财产之先河。人道地改造国民党战犯,使其重新获得新生,等等,这些实践活动,不仅与国际人道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相符,而且也是对国际人道法的丰富和发展。其五,非战争军事行动与国际人道法貌似并无关联,毕竟,由早先的战争法到武装冲突法直至时下的人道法,战争的影子已深深烙印在这一规则体系之中。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军事斗争实践的内容日益丰富,尤其是面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挑战,非战争军事行动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所占比重得到不断提升,国际人道法规则与非战争军事行动之间的关联也日趋紧密。本文首先对非战争军事行动与人道法规则进行了阐述,非战争军事行动是什么,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有什么,以及着眼于国际人道法规则的适用,应重点关注的非战争军事行动有哪些,这三个前提性问题。通过这样一种分析过程,得出相关结论,获得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基础,并以此保证对具体问题的探究不至于偏离本文的主旨。而后按照国际维持和平行动、反恐怖主义行动、反海盗行动、联合国地雷行动的顺序逐次展开特定行动与国际人道法规则适用问题的具体分析。这一部分所要探究的问题,从国际人道法的视角看,是全新的内容。通过分析中国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具体实践,体现出遵守和发展国际人道法的某个侧面,重在引起人们的思考,为更好地丰富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