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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又称聘礼、彩礼、聘财等,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其源于《礼记》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的纳征。自西周至民国,在漫长的岁月长河中,彩礼已然成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重要程序之一、彩礼与婚约相伴而生,是婚约订立的标志,我国婚姻制度自古就对婚约以及彩礼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施以制度保障,这种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中华民国“六法全书”中的“民法亲属编婚姻”一章,规定了婚约的相关内容,并体现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六法全书”被废除之后,婚约自此从我国法律法规中消失。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及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都没有再对婚约进行明确的规定。单从缔结婚姻这一活动来说,它仅指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包含彩礼给付的要件,我国现行婚姻法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未在《婚姻法》中对彩礼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一内容在婚姻家庭法中的空白导致审判实务出现了判决结果“南辕北辙”、“同案不同判”等一系列问题,制约了婚姻法对家庭、人身、财产保护功能的实现,不利于营造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婚姻法做出修改补充,将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容回避的“彩礼”问题明确化、清晰化。文章的引言部分简单论述了我国彩礼法律问题研究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明确文章的研究目的,以期引起立法者对彩礼问题的重视,在立法上明确彩礼的法律地位,科学准确地界定彩礼的范围、性质,对财产返还进行系统且明晰的规定,以弥补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脱节。其中重点分析了彩礼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完善的社会背景,指出现行法律中对彩礼的规定已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彩礼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并在立法上逐步完善。文章的主体部分,首先运用比较研究法,分析学者对彩礼概念的不同界定,对彩礼及相近概念进行辨析,了解各学说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分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明晰彩礼的概念,明确其性质。其次,解读我国有关彩礼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穿插运用实例论证法,探析我国有关彩礼法律规定的现状及其不足:缺少对彩礼性质的明确,缺少对彩礼范围的准确界定,缺乏对返还请求权基础的说明,缺乏对过错方责任的考虑,缺乏对彩礼纠纷当事人的明确等。最后,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从明确彩礼性质、界定彩礼范围、确定彩礼返还请求权基础、明确彩礼返还的当事人及过错责任、明确分配举证责任、制定彩礼返还规则六大方面提出构想,着重阐述完善我国有关彩礼法律规定的建议,以期对彩礼法律规定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