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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是法律实践的总结,相对而言是实践滞后的产物。法律文本在一定时期内需要维持稳定性,不可能经常修改。而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复杂事物的产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依照自身发展规律运行的。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冲突。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法律文本中设置兜底条款是必要的,这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最好选择。法律条文是有限的,但复杂的事物却是无限的,以有限规范无限,要求法律文本中应当设置兜底条款,否则法律条文将是千车载、万船装。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设置兜底条款是减少法律文本数量和条文的重要途径。兜底条款作为立法技术的一种,通常以“等”、“其他”来进行表述,具有概括抽象性和字义模糊性的特点,可分为类比推断型和最后兜底型两种类型。它在法律文本中是否普遍存在,本文将进行实证考察,并从语言自身的局限、法律自身的特点、立法技术的制约、立法者认知能力有限几个方面探究其产生根源。兜底条款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障法的稳定性和周延性的同时由于自身的模糊性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法的确定性,在适用过程中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形,甚至会导致司法权的过度膨胀,要发现文本中条款设置的问题不能将目光局限在立法领域,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剖析其弊端。要使兜底条款的弊端得到克制,效用达到最高,就要对其进行明细,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例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探究其明细途径,包括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明细和法律解释的细化。然而,对兜底条款进行明细毕竟停留在条款设置后的补救层面,其完善根源则应从法律文本在设置该条款时找寻,这其中主要有立法者应当持有的正确态度,立法语言的规范表述使用以及地方立法时的改善措施。当前对兜底条款的研究大多是针对某一具体条文,很少有文章以立法技术的视角,把其作为法的结构规范化中的一项来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较为全面的论析,唤起立法者对兜底条款设置的关注,为其合理设置提出一点参考性建议,为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