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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人们的生活聚集地,从最早的以政治军事功能为主的城市,到后来的具有商业功能的城市,它都是人们活动的中心。城市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随着近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得城市人口集中、生产发展、规模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城市,使得城市布局混乱、建设用地远远跟不上人口增长的需要、中心区远离大自然、环境受到污染。人们对城市的需要,已经不仅仅是原来的为了生活方便,而更进一步的要求是生活环境舒适。因此,为了适应人们对居住水平的要求,各国政府开始对城市的功能进行调整,对城市的环境进行改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进行拆除。在这个大规模的城市改建过程中,对旧房屋的拆除活动越来越多。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建立土地征收制度解决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这一问题的。土地征收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私有土地所有人给予相当补偿,以强制手段获得其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从征收的特点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是对民事权利主体的物权造成的最为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各国的立法中,土地征收虽然是一种被许可的行为,但却是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首先,土地征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理而严格的法律程序对保证土地征收的进行至关重要,包括实行土地征收的条件、执行主体、具体程序以及补偿安置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土地征收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绝对禁止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收。再次,政府由土地征收的执行人出面,对被征收人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政府的拆迁决定呢?从近现代所有权思想的发展历史和“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被普遍接受,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必须服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决定的房屋拆迁。近现代所有权思想是从个人的所有权思想发展到社会的所有权思想,再发展到个人与社会相协调的所有权思想;“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就是指所有权承担义务,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所有权人必须按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观念行使其所有权,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原则。这个原则已经得到世界范围的普遍承认和应用,而且也是作为所有权从绝对化走向相对化的一个标志。根据此原则,房屋所有人在行使自/ 己的所有权时,就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他不能将其所有权绝对地主张, 以阻止城市的开发建设,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国家在立法时,在保证所有权 人适当地自由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下,还应当要求所有权人不得随意行使其权利, 而是必须服从、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为了发展国民经济、改善城市功 能、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危旧房屋进行 拆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也就应当服从。但同时,国家的这种行为也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对所有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国家因房屋拆迁而对房屋所有 权的消灭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排斥了因私人的商业目的而对所有权的消 灭。也就是说,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否则拆迁行为就 是违法的,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总之,政府 只有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行使因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公共权力;也只有为 了公共利益,才能限制甚至剥夺个人的所有权。 。城市房屋拆迁的民事补偿问题既涉及民商法,又涉及行政法,也就是说在 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国家拆迁决定的前提下,国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 的标准、方式和具体程序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首先,合理、正当的行政程序 对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房屋拆迁 补偿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运用正当的行政程 序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行为,这样,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 机关滥用职权,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使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在 制定行政程序时,应当坚持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 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者偏见的因素。其次,应 当坚持公开原则,重大的行政行为或者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 应当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知晓和了解。第三,在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和 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还应当保证行政活动的效率,坚持效率原则,也就是行政 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具体到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包括 申请、政府审查、批准、公告、对当事人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