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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被正式承认,但是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目前我们国家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都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法》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这些法律赃物被追回之后往往忽略了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这些法律对案件的处理上过于简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的疑问肯定会不断加深,所以基于《物权法》视角的赃物善意取得研究日益凸显其必要性。本文主要分为四章来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是导论通过赃物买卖的案例引出问题并简要的介绍我国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争议点。第一章对首先是对赃物概念和范围的界定,然后对世界各国的立法进行总结和归类分别为否定适用肯定适用和区别适用三种立法模式并对其中的法条和立法原因进行解释来对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提供参考。第二章是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现状和其中的缺陷。如果要解决一个现存的问题首先要了解他的缺陷在哪里才可以对症下药,因此必须对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归纳和总结,基于对第二章中其他国家的立法借鉴的基础上提出现有的立法中有哪些不合理之处。第三章是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对反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理论一一驳斥,第二节提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最后第四章是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物权法》第107条进行解释得出结论107条不适用赃物善意取得我们须在106条的基础上对赃物善意取得的各方面严格规定。第二个部分是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主体方面客观方面和其他特殊行为进行分析总结得出最后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