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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关系着审判程序的公正,而且关系着案件实体权利的公正,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三大诉讼法中都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形式进行了明文规定,并且诉讼证据理论中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鉴定意见同样更需要经过质证,但是司法实践当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率甚小,鉴定意见并不能够经过庭审质证程序,对鉴定意见的采纳就显得比较草率,因此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详细阐述和探究,以期能够寻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途径: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介绍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背景、意义和价值追求,并且展示出研究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希望以此作为研究和探讨本文的一个基础和引子,好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展开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探讨;第二部分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从理论的角度详细阐述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在此基础上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与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同,并且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基础予以详细的阐述和分析,以期从法理的角度探寻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第三部分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国外考察,本部分主要列举和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分别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接受质证的模式等角度进行探讨,分析比较了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国家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何异同。第四部分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分析,我国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概率非常低,并且即使出庭作证也都流于形式,大部分都是走过场,并未实现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究其原因主要有主观上的认识偏差、客观条件不足以及立法的缺陷等方面的原因。第五部分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价值及制度构建,在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下,重点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保障,确定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