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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涉外民商事纠纷也逐渐频繁起来,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国际私法中,确定准据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其主要目标。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的准据法为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情形显得不可避免。判例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以其特有的灵活性、保证个案的公正性等优势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学者和法官对是否应该在国际私法领域适用外国判例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当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的准据法为外国判例时,不管从遵守我国法律还是追求法的公平、公正价值、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角度,都应该对外国判例加以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适用外国法,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适用等一系列问题。我国法律对此规定较为简单和不完善,特别是对外国判例法的适用,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困难的较多。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对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却很不完善。国际私法虽然是国内法,但它表现出来的国际性、趋同性趋势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特点的研究,论证判例法在国际私法领域比成文法更具有优势,探讨我国适用外国判例的可行性,研究查明和适用外国判例的方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势在必行,鉴于判例法的优越性,我们应该以建立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为契机,引入外国的判例制度于我国的国际私法中,建立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我国独具特色的国际私法体系。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适用外国判例的必要性。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主要散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其他单行法中。出于对我国已确定的成文法的遵守及国际私法的特点的承认,我国应该适用包含在外国法中的外国判例。第二章是对我国适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可行性的探讨。我国曾经有判例法的历史传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研究出了判例指导制度。判例在我国虽然只有指导法官判案的作用而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际私法领域大多发挥着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同样的作用。外国判例在我国是有适用基础的。第三章对如何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适用外国判例法进行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对外国法的查明主体、查明方法等规定都很简陋,可操作性不强。文章中通过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外国法查明方法的研究、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内容的介绍,提出我国可以采用的查明和适用外国判例的方法、完善我国查明适用外国法制度的意见。第四章是对在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引进判例制度的探讨。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本国的国际私法领域承认判例的作用和地位。我国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建立以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的国际私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