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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高发的侵财类案件,在以往的案例中,该两类犯罪的犯罪手段相对单一、传统,相互之间似乎也没有太多的交叉点,这对于诈骗罪的认定并没有什么困难,和盗窃、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也很好区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的诈骗手段出现,常常会有混合着盗与骗为手段的复杂侵财类案件的发生,比如实践中发生的“网上交友骗钱案”、“利用钓鱼网站骗财案”以及“机票预订案”等等,这类案件究竟是以盗窃罪论处还是以诈骗罪论处,这似乎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令人头疼的问题。论文以蒋某某等人秘密利用遥控装置增重货物吨位获取非法利益案为例,对诈骗罪中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等问题展开探讨。全文分为四部分,共约20000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即对于本案究竟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以及争议焦点即诈骗罪的成立是否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主要针对诈骗罪的处分主体、处分行为、处分意识等相关问题展开法律探讨,对于诈骗罪与相关侵财类犯罪的区分,主要就涉及到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的地位以及该如何界定的问题,诈骗罪中对财物的处分行为的认定,以及认定处分行为是否必须坚持处分意识的存在,本节主要在总结学界现有观点和争议,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自己的立场,即对诈骗罪的认定要坚持处分行为必要说,但对处分意识等可以作稍缓和的解释。第三部分:对本文所举案例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主要依据前两部分的分析,对该案的焦点问题得出结论,被告人蒋某某以掺杂着盗与骗的手段侵犯煤厂利益,煤厂负责人表面上看是受到蒋某某等人装置的增重器的欺骗,并处分了财产,但仔细分析发现负责人并没有处分虚增重量煤炭的钱财的意识,因此,蒋某某等人构成盗窃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本部分主要在于就当前新型侵财案件频发的形势下,根据对诈骗罪的构成的剖析,提出对混杂着盗与骗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首先应该区分出在行为人的侵财手段中其主要作用的是盗还是骗,在认定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处分主体同时也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但对处分意识的认识范围不应该过于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