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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担保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践中,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常常会综合利用多种担保方式。担保形式的多样化使混合共同担保在担保制度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然而,混合共同担保的制度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的争议对担保制度的发展构成了阻力。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诸多争议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不可回避、亟待解决问题。某一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除了向债务人外,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呢?本文试图探讨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在《物权法》并未明确认可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情势下,论证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的合理性,并为担保人之间追偿的行使提供具体规则,以期为完善混合共同担保制度提出些许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叙述。第一部分首先界定混合共同担保的具体含义,为本文后续论述奠定基础。面对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混合共同担保称谓的现状,本文明确混合共同担保是指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一种担保形式,并分析追偿权行使的前置问题以及我国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的立法演变及现状。第二部分着重论证担保人之间存在追偿权的合理性,并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担保人之间构成连带之债。通过分析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追偿权的争议,本文认为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应该有权相互追偿。在肯定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前提下,进一步论证担保人之间追偿的基础是担保人的法律关系构成连带之债。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追偿权的法律性质。担保人享有的这种对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新的法定之债,而非债的法定转移。并从比较法的角度上分析,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担保人的权利而设立的担保人代位权。通过分析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关系,得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下并不需要设立担保人的代位权的观点。第四部分主要探讨追偿行使相关的具体制度。担保人的担保份额应如何计算呢?在分析几种份额计算方法的利弊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担保人之间按比例分担担保份额的方法是公平合理的。这部分还分析了追偿过程中涉及的债权人的告知义务、担保人可追偿的范围和对象、顺位的限制等方面的问题。最后探索了追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