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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跨国收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跨国收养,越来越多的组织从事跨国收养活动,经跨国收养的儿童也越来越多,涉及的国家也不断增多,各国之间有关收养的法律联系也越来越频繁。跨国收养的发生和发展使法学界面临新的研究课题。如今,我国涉外收养活动也日益频繁,被异国收养的儿童数目也急剧增加,我国已成为跨国收养的送养大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收养外国儿童也必将成为现实。联合国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是关于跨国收养的国际性规范,它最早确立了跨国收养中的多项原则,如打击非法收养、保护儿童利益等,也是构成现代跨国收养法律条款的主要部分。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意义非同一般,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是送养国和收养国两方立场相互妥协的结果,它在代表收养国利益的同时又兼顾了送养国的利益,是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过程中的的杰出成果。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作为一部新的调整跨国收养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反映了加强国际合作机制、简化跨国收养程序、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等跨国收养的现代化趋势。从我国国内立法的角度来看,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主要是《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实行。《适用法》第28条对我国涉外收养的准据法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涉外收养立法意义十分重大,它填补了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空白。但是,涉外收养冲突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涉外收养的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尚有不完善之处。我国涉外收养法律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仍然不够成熟,有进一步研究改善的必要性。从我国参加的有关跨国收养国际条约角度来看,2005年我国正式加入海牙跨国收养公约。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加入促进了我国涉外收养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正是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加入,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国际条约中有关跨国收养的内容加以研究、借鉴,以促进我国涉外收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学习研究国际条约中关于收养的内容,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涉外收养顺利进行,而且有助于我国在国际收养法统一化的过程中起主力军的作用。只有研究借鉴国际条约,我国涉外收养才能沿着有序、健康、规范的道路发展,才能适应当今国际社会日益发展的跨国收养大趋势的要求。本文以国际条约中跨国收养法律规定为出发点,在分析我国涉外收养的立法以及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收养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从跨国收养国际条约入手,分析了联合国制定的关于跨国收养规范和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公约的宗旨目的、适用范围、实体要件、程序要件、效力等多个方面,总结出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国家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多项跨国收养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章阐述了我国涉外收养的法律现状,介绍了我国涉外收养有关法律规定,指出了我国涉外收养国内立法的不足之处。本章阐述了我国加入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重大意义,分析了我国涉外收养现有立法和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的不同之处。关于我国涉外收养法律实践方面,本章也有所涉及。第三章结合国际条约对我国涉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启示,提出完善我国涉外收养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