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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和传统的新闻客户端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新闻客户端中的新闻是由编辑将记者通过调查采访获得的新闻由文字形式直接发布到网络中,用户登录网站后直接浏览新闻内容,这些内容是由编辑选定的,用户无法自行选择新闻内容。而“今日头条”并不是由记者通过调查采访获取新闻,他们自身并不会书写新闻,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而是通过抓取其他新闻客户端的内容,将内容进行分类、整理、优化最终呈现在自己的客户端上,这就避免了用户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寻找感兴趣的内容,直接将用户需要的新闻汇总起来呈现在用户面前。这就是“今日头条”的商业模式,它在本质上属于通过深度链接第三方网站的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我国目前对深度链接行为的争议很大,关于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权、应该对被链接的作品承担怎样的审查义务、如何对待不断更新技术的深度链接行为目前并没有定论。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讨论深度链接的在现实中存在的争议,如何看待深度链接技术的发展,给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达到促进互联网技术健康展的目的。 第一部分通过对三个十分相似的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出目前深度链接行为存在的争议性问题:一是深度链接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提供行为;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设立深度链接时应该承担怎么样的审查义务。不同的法院根据自己对深度链接行为的不同的理解,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第一,介绍了深度链接的概念,说明了深度链接的技术特征。第二,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三,认定深度链接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本文对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承担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国内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结合外国的法律规定,笔者得出了深度链接行为只需要承担合理注意的义务的结论。 第四部分主要对深度链接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了探究,首先分析了深度链接行为是否属于网络传播行为,其次对典型的过度深度链接行为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原则和互联网的传播技术角度,分析了深度链接行为的正当性。笔者认为深度链接行为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只有承认了深度链接行为的正当性,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才能够加快作品的传播,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五部分是笔者对明确深度链接行为规范提出的建议和在司法实践应该遵循的准则,通过对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相似案件判决判决不同的情况,这样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其主要原因是法官并没有相关的立法作为依据。因此,我们应该尽快明确深度链接行为的具体判定标准,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做出规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应该严格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