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代理人制度研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新思路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sscas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与经济发展高度正相关。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深,国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大中城市金融机构林立,金融工具和产品的种类也日益丰富,目前我国城市金融业务的供给已经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供需矛盾逐渐突出。中国的大部分人口在农村,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建设新农村更需要资金上的支持。如果广大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农村金融不能有效地支持农村经济建设,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因而亟待改革。 如何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一直是金融学界讨论的热点。有不少学者从宏观角度展开研究,提出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及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等等;也有许多学者从微观角度展开研究,或探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或借鉴孟加拉、拉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小额信贷银行运作经验,呼吁进行经营模式、服务模式的创新,但落实到操作上究竟该如何创新,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回顾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过分依赖政府的制度安排,上述改革建议也多是站在政府的角度提出的。然而,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应当自发、主动地思变求新,从内部管理、经营模式上进行创新改革,调和多元目标,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避免大而空的政策建议,作者认为应当提出一套具体的经营模式改革方案,这套方案应当符合农村金融特点,切实可行,操作性强。 依循上述思路,本文提出了农村金融的一种创新经营模式——贷款代理人制度,这一思路是本文首创,在国内尚无先例可循。这一制度的含义是什么、有何优越性、如何运作、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农村金融的供需矛盾及引入创新经营模式的意义。农村金融矛盾首先表现为正规金融机构服务弱化严重;其次在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农村金融资源流出农村现象较为严重;再次,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差,形成恶性循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虽然活跃但并不规范,不能肩负起农村金融供给的重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资金需求有着目的不明确,过于分散且单笔需求小等特点,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由于金融机构多元目标的冲突,因而缩小了涉农贷款的比重。而事实上从国外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状况来看,农村小额信贷不仅能够完成扶持农村金融需求的任务,还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因此,金融机构的多元目标并非不可调和,关键在于经营模式的变革,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引入创新经营模式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章是贷款代理人制度的概述。文章首先阐述了代理人的发源以及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代理人制度在不同行业中的应用,然后介绍了美国贷款代理人行业的发展情况,如:贷款代理人的工作职责、收入状况、供职的机构、技能培训等。结合他国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作者重新定义了适应我国农村金融的贷款代理人制度,它是指贷款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有资格开展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贷款业务,尤其以小额信贷业务为特色。贷款代理人的职责是贷款业务的开展、搜寻客户、客户资质审查、帮助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客户维护、风险监控等,贷款代理人根据业绩向金融机构收取佣金。接下来比较了该制度与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制度的异同点,总结出了贷款代理人制度在我国农村信贷经营中的优越性。 根据贷款代理人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作者在第三章中从实施的各个环节详细设计了该制度的运作模式。作者依循信贷中心组织结构设计——贷款代理队伍的组建——贷款发放流程——成本、风险管理——贷款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思路,层层推进、逐步介绍这一制度的运作原理。文章认为贷款代理人制度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中心在组织结构上应当尽量简化,应以客户为中心,便于管理和控制。金融机构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该合同有三类条款,即全责条款、部分责任条款和无责条款,分别赋予代理人不同的权限,根据代理人的保证金额度、当地实际经济水平和代理人级别授以不同的授信额度。代理人的选拔要力求公平、实效;代理人开展信贷业务必须严格遵循贷款发放流程;代理人的业绩有专门的考评体系,他们的收入直接与业绩相关,因而有助于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金融机构适当的放权有助于降低经营成本,为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例如征信体系的建设等。当贷款代理人制度发展到一定规模、得到行业的普遍认可之后,还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举行资格认证考试,用以指导、建议和监督在职人员的行为。贷款代理人制度作为一种新的信贷模式,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必然面临着适用性的讨论。农村金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信贷业务也是金融机构最易产生风险的业务之一,因此要实现贷款代理人制度必须保证该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同时,由于不同金融机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还要考虑在不同机构的适用性,否则,这一经营模式的创新只是纸上谈兵。第四章主要内容便是讨论该制度的适用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金融法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信社等贷款业务的开展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等。作者分别分析了这三种法律法规的要求,论证了该制度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及邮政储蓄,各个机构的经营状况、业务范围不尽相同。经论证,在现行条件下农业银行、农信社可以采用贷款代理人制度;邮政储蓄银行如果能克服资金运用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短板,结合网点多、信息渠道上的优势,也能有条件地实施该制度;而农业发展银行在自主经营权尚未落实、业务范围局限尚未突破的情况下,暂不适合推行该制度。对于其它非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更具灵活性和自主性的小额信贷公司可以采取该制度,同时还可借鉴美国经验,积极探索专门的贷款代理公司。 最后一章得出结论:农村金融并非不能创造利润,关键原因在于与城市金融一成不变的经营模式不符合农村金融的特点。贷款代理人制度具备原有制度无法比拟的灵活性,在处理农村信贷业务上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实现金融机构多重目标的统一。而且贷款代理人制度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金融机构自身特点来看,都具备可行性,适用性强。然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未经实践检验的新制度更是如此。贷款代理人制度在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农村金融问题错综复杂,盘根错节,贷款代理人制度只是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经营模式的创新,是用来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一种经营模式。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的农村金融问题。总的来说,无论是金融机构内部改革还是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都需要政府的扶持。首先,政府要放松管制,其次,政策上要适度倾斜。关于贷款代理人制度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由于农业生产与气候的相关性较大,农业贷款项目的风险间接与气候相关,如果发生不可抗的自然灾害,贷款代理人面临的破产风险将急剧增加。农业保险也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农业保险来保障代理人的权益,也可以开设专门针对贷款代理人的新险种。此外,与贷款代理人含义相近的贷款经纪人也是值得研究的方向,目前,我国房地产信贷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少量专业的贷款经纪人。从理论上讲,贷款经纪人也能用于农村金融市场。贷款经纪人的问题比贷款代理人更为复杂,其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可行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其他文献
Greeting Season问候季节:  春节the Spring Festival  农历lunar calendar  正月lunar January;the first month by lunar calendar  除夕New Year’s Eve;eve of lunar New Year  初一the beginning of New Year  元宵节the Lantern Fe
本设计采用MSC-51系列单片机AT89C51和DHT11温湿度采集系统,包括单片机(微控制器)编程软件设计和硬件电路设计。软件包括主程序、温度和湿度的检测子程序、显示子程序以及报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