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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是技术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而形成的一种金融业态。金融科技的核心是金融业信息数据处理方式的全面重构,在此过程中,以前泾渭分明的金融部门边界变得模糊,金融行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从金融科技的发展历史看,金融科技在中国经历互联网金融阶段,两者的本质仍是金融,核心仍然是风险管控。“创造性破坏”适宜地阐释了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的影响。创造性方面,其以新信息技术手段重构了信息数据处理过程,降低了信息数据成本的同时改善了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这一金融市场的核心问题,构成了金融科技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了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科技打破传统金融的垄断性,助推了金融民主化进程,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破坏性方面,金融科技不仅仅是动了传统银行业的奶酪,而且产生了新的风险特征,对金融稳定形成了新挑战。首先,传统金融风险在金融科技领域仍然存在。其次,金融科技背景在信息技术的核心作用下,金融风险呈现明显的泛化特征,表现在金融大众化、金融风险频发、外溢效应严重,风险传递迅速导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金融科技的开放性、创新性与包容性特征,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规迟滞性、监管规则刚性、监管手段落后性、规则限制性强的缺点被放大。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科技的内在特征具有非契合性。因此,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不能合理有效平衡好金融科技创新与安全的关系。为有效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安全的关系,国际上各国均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当前国际上有三种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即限制型监管、被动型监管和主动型监管。限制性监管式作用的有效发挥需依赖国内强大而稳健的金融体系,不具有普遍性意义;被动型监管模式风险管理能力滞后,监管缺乏前瞻性;主动型监管模式在安全与创新开辟了过渡区,促进了产业发展,提升了金融效益。主动性监管是一种灵活型监管,必然成为以后国际上的主流选择。根据主动型监管模式的特点和当前国际上的金融科技特点,本文提出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分别是统一性监管、合作式淡中心监管、包容性监管、科技监管、分类适度性监管以及风险控制监管原则。金融科技的跨界性特征与传统金融监管地域性特征具有天然的矛盾,衍生出金融科技下跨境金融犯罪、跨境监管套利等监管挑战和困境,国际金融科技监管迫在眉睫。为有效应对跨境金融科技的风险,国际上应当形成对国际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和框架。首先国际上各国应当形成对金融科技的共识,明确监管一致性;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在国际层面发挥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国家层面广泛开展合作共享;最后形成金融科技的国际监管标准,构建国际金融科技“软法”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