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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其理论发展经历了主要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契约关系的明示担保、默示担保,到疏忽责任再到不以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几个阶段。在国际社会中,为了规范市场机制,在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基础上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产品责任法。本文以比较方式,从产品、产品缺陷、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五个方面,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与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些许完善建议,·以期能通过这篇论文对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做出一定的贡献。正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法律对产品涵义与范围的界定,通过比较进一步得出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立法在产品的涵义与范围的界定上所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包括了产品定义不科学,用语不规范以及产品范围过于狭窄等不足,有关产品范围的争议则主要集中在不动产、初级农产品以及血液制品上。第二部分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法律对产品缺陷的涵义、分类以及认定标准的比对,得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在产品缺陷的规定上的一些不足,首先我国对“产品缺陷”涵义的界定诸法之间不统一,甚至存在矛盾冲突,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我国现有的产品责任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分类。最后,在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上,我国所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相结合的二重标准,这样不仅产生了认定产品缺陷上的矛盾,更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三部分论述的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归责原则,首先,阐述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原理以及历史演进,通过分析产品责任从合同责任发展到疏忽责任再到严格责任的过程,指出严格责任是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发展的必然。其次,通过阐述主要发达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现状,指出严格责任发展的多元化以及对其进行一定限制的趋势,从而规避严格责任的绝对化。最后,指出了我国产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严格责任,这不利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与国际相接轨。第四部分论述的是在严格责任下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通过比较主要发达国家与我国在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不同规定,指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对抗辩事由的规定过于零散,没有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抗辩事由作统一规定,另外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所规定的抗辩事由不够全面和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五部分论述的是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比较主要发达国家与我国法律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上的规定,阐释了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与不足,包括未将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化以及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等问题。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即第六部分,在以上五部分所提出的我国在产品、产品缺陷、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之上,针对性的一一提出完善建议,并进一步指出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