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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辩护人会见权制度以强化刑事辩护权、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时至今日,很多律师却表示刑事辩护权不但没有强化,反而有所倒退。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及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使刑事辩护异常艰难且充满风险。律师们不愿办理刑事案件,承担的刑事辩护越来越少,这与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如何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对我国辩护人会见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无疑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故此,本文拟就辩护人会见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及实践。全文共二万余字,正文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界定辩护人会见权制度的概念,探讨辩护人会见权制度的诉讼价值。文章认为,辩护人会见权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价值:首先,辩护人会见权制度是辩护人全面了解案情、有效介入案件的基础;其次,通过完善辩护人会见制度,强化辩护权能,促进控辩平等;再次,辩护人提前介入案件,既能监督办案机关依法办案,又能加固证据效力,保护办案人员免受不当责难;最后,辩护人会见权制度有利于强化刑事审前程序的辩护权能,对完善刑事审前程序产生积极影响。第二部分是实证调研,以四类典型案例及相关调研材料,分析会见难现状及其成因。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对律师会见在押人员设置诸多障碍,会见权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权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采取各种方法阻止辩护人介入案件,主要原因是刑事审前程序封闭性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此外,辩护人会见权的现有法律规定较为粗疏,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导致会见权制度成为“空中楼阁”。文中指出,通过制订实施细则、建立专门受理程序性问题的裁判机构等方式落实辩护人会见权,将对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产生积极影响。第三部分就完善辩护人会见权制度提出建议。本章根据审前程序和审判阶段的不同特点,分析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就如何加强法律监督、拓宽会见权救济途径等问题分别提出建议。第一,侦查阶段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权责一致、推行严格且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办案单位严格执法。第二,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结合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参照《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相关文件,力争在会见秘密性、会见时间等关键环节实现“国际标准”。第三,加快建立专门受理程序性问题的裁判机构、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以拓宽救济途径,保障辩护方会见权不被架空。第四,改革传统侦查模式,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分工与制约,提高刑事司法的透明性和开放性。综上所述,解决刑事辩护的“会见难”问题,将对促进公正执法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