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的生产者环境责任主要集中在生产阶段,其责任追究以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为理念,以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排污收费为主要形式。随着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由生产者承担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环境责任的做法逐渐被人们接受,并进而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中被确立为一项环境责任原则或制度。 本文首先对生产者坏境责任进行界定,从责任概念和环境责任概念的分析入手,指出环境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其中道德责任在当前社会中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更好地实现。从法学意义上讲,生产者环境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生产者在生产准备阶段、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置阶段中所应承担的环境法律义务:二是生产者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环境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依据循环经济的理念,生产者环境责任在内容方面则由清洁生产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共同构成。然后文章分别从权利义务理论、利益衡平、外部性理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伦理观等角度论证了生产者环境责任的理论正当性。文章接着分析了域外生产者环境责任立法经验及我国生产者环境责任立法现状,并从应对因生产而带来的资源短缺和污染加剧这一现实环境资源危机的角度,论证了我国生产者环境责任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文章最后一部分从确立立法指导原则、构建法律体系框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生产者环境责任立法完善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