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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其出台之际,承载着全社会对法治的期望,被认为是“中国民主法制的一大进程”。然而近二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使得一些人认为这是一部“国家不赔法”。究其原因,除了外在法治环境尚不完善、配套制度有待改进以外,立法本身也暴露出一些缺陷。直至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国家赔偿法》的修订。相比而言,新法在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四大主要内容都更加明确且更切合司法实际操作。然而,在有关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仍未能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目前,对其进行的探讨,较多借鉴侵权行为的理论,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学界倾向于定义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因果关系的成立标准,莫衷一是,未做深入分析探讨。本文选取了张美华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这一代表性的案例,重点分析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确认问题。文章共分成三大部分:(1)交代了本文探讨的引入案例“张美华等诉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赔偿案”的基本案情,以及一、二审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2)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重点分析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3)总结目前有关问题的审判实务经验,通过探寻既有法律法规对于相似问题的处理方法,讨论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弥补现有框架下的法律缺失的可能性。通过论证,希望本文能够提供些许理论研究上的参考价值。结语部分,对于国家赔偿法的贯彻落实提出笔者的一点建议,并通过行政审判法官的角度探讨了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