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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为了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精神病人涉嫌暴力危害行为案件而创设的刑事特别程序,其核心要义是司法机关通过这一特别司法程序对涉案精神障碍者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决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不仅能使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障碍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得以出罪,免受刑事处罚,并接受监管和治疗,而且也能防止“假精神病人”利用强制医疗措施逃避刑罚制裁。由于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对被申请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名誉权等基本权利产生影响,因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设定得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被强制医疗人的权利保障。当前,司法人权保障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皆属于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刑法》第1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五章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构建起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框架。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两高”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及2019年12月最高检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则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及其法律监督。使得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进一步得以规范,更使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获得了飞跃式发展。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对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予以介绍,并辅以司法实践中的三个案例予以分析。总结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模糊、决定和解除程序不完善、对当事人权利救济不力、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规定笼统以及法律监督程序不完善等六个方面的问题。并结合法治、权利保障、安全和效率等原则的要求,分别提出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各环节规范完善的意见,力求使该程序实现对“安全”和“效率”两种价值追求的平衡。最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配套法律制度的支撑才能顺畅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