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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基本刑事诉讼原则,旨在缓解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刑事案件轻微化、激增化的发展趋势之间的矛盾,在维护司法公正审判的同时,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认罪认罚改革是符合时代背景和诉讼价值取向的,在公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通过公权力机关与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的方式,给予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的自主权,加快诉讼节奏,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被追诉人在一审时普遍息讼服判,实现了案件的快速公正审理,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节约了有效的办案资源,但是也出现了部分被追诉人为谋求“留所服刑”等从宽量刑后的二次上诉利益而上诉的现象。上诉权作为被追诉人至关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是基本人权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程序正义,保证裁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践中被追诉人上诉权异化行使的现状却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价值目标相冲突,这也是实践苛待解决的难点。针对上诉权滥用问题产生的负面效应,不断有学者呼吁约束被告人的上诉权,从而引发学界关于限制上诉权合理性问题的讨论。因此,因此,本文在研究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取得从宽判决后提起上诉的案件基础上,分析上诉过程中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各方出现的问题,回归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去探讨约束被追诉人上诉权的合理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理诉权,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法性、正当性、科学性发展,提供一些自己的见解。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上诉权设置的必要性以及认罪认罚制度下对于上诉权的设置的困境。上诉权作为权利救济的必要手段,对于实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等刑事价值目标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上诉权的设置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具有特殊的矛盾:设置上诉权拖慢诉讼节奏,影响诉讼效率,违背“认罪认罚”,不设置上诉权损害诉讼公正,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第二部分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追诉人上诉权行使现状的实证分析。以“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所收集到的案件样本分析为基础,介绍上诉权行使的比例、涉及罪名、上诉理由、两级法院裁判结果、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以及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长和被告人剩余刑期等情况,并从当事人、检察院以及法院三方面探讨上诉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当前理论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针对上诉权保留问题的意见,并对各种观点的合理性进行评析。针对上诉权滥用问题,理论界提出了“限制上诉”、“禁止上诉”“允许上诉”三种观点,虽各有其合理性,但不足以为当下规范上诉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制约非正常上诉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赞同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合理限制的基础上,回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设计本身,对限制上诉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现在可实行的上诉审查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包括设置上诉审查机制的可行性,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内容以及程序和标准,以实现限制上诉权的正当性、合法性。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益,避免上诉审查机制过多约束当事人权利,提出了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