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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飞速发展,B2C电商平台依靠自己的资源优势,挖掘有价值消费者的信息为其所用,以获取更大利润和占据市场竞争优势。但一些平台为获取超额利润而滥用数据权利实施的大数据“杀熟”,也受到各界的持续关注。算法分析技术为B2C电商平台实施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支持,增加了线上交易的非对称性和不透明性,导致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交易环境,还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严重背离了民事活动领域内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大数据“杀熟”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旨在理清并界定对B2C电商平台实施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并针对其背后的消费者权益损害,以及如何通过有效规制算法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根据当前大数据“杀熟”的发生背景及现状,对当前国内外部分学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形成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从大数据“杀熟”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大数据“杀熟”与价格歧视之间的关系,并列举了目前大数据“杀熟”的主要表现形式。并进一步通过梳理电商平台实施大数据“杀熟”的技术路径,揭示B2C电商平台实施大数据“杀熟”的原因及本质。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手段,攫取消费者全部剩余以实现平台利益的最大化。消费者的权利被侵害只是大数据“杀熟”的表象和结果,算法权利被经营者滥用才是大数据“杀熟”的实质与根源。第三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大数据“杀熟”的治理困境,一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价格法》《反垄断法》等已不能完全适用于大数据“杀熟”这类价格违法现象,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和修改,破除现行法律的适用困境。二是算法技术的法律治理之不足。从根源上看,大数据“杀熟”并非单纯的法律规制问题,同时需要加强对算法权利的治理。目前我国在算法监管部门的设立及算法监管措施地带存在巨大的空白,只有通过加强算法权利的治理,才能更好的应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发生。第三是行业治理方面存在不足。目前我国社会的整体信誉度偏低,且行业联盟和协会并未起到积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助长了电商平台违背诚信和道德的不法行为。第四部分根据前一部分总结的原因分析,针对大数据“杀熟”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主要是通过完善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针对大数据“杀熟”引入公益诉讼机制、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建立健全算法监管措施、加强行业的自律自治以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维权意识等主要应对机制来遏制B2C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