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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提升,人们的交易方式由现实走向网络,而网上交易后的支付方式也开始由传统货币支付向电子支付方式转变。在电子支付方式中,以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为代表的支付方式打破了银行在电子支付领域中的垄断地位,创新了支付方式,便捷了资金流动,同时也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便利、高效的资金转移服务。但与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的繁荣发展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在一段期间内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由此导致了一些在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中所产生的负面问题,例如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各方法律关系混乱、沉淀资金管理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第三方电子支付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如美国的PayPal作为成立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受到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规制。我国在2010年颁布了专门针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的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解决第三方电子支付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参照比较各国在解决相关问题时适用的具体规定和方法,在国内已有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的几点建议,以促进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主体部分共四章。第‘部分介绍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和分析了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下文其他问题的探讨进行了铺垫。第二部分主要研究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法律性质问题,通过对目前几种主流学说的分析介绍,最后得出非金融机构的定位最为妥当。第三部分足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研究和设置构想。以各方主体为视角,同时结合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和立法,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分析了不同情形下的不同的责任承担问题。第四部分则是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性质、存在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提出了对这部分资金的规制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