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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在台湾地区施行“中华民国宪法”,并在此建立起“五权分治”的政权体制。司法权作为五权之一,由“司法院”执掌,“司法院”设“大法官”负责解释“宪法”。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制度在此基础上产生发展。“大法官”起初以“大法官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随着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的发展,“宪法”增修条文陆续赋予“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以及“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案的职权。“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之初旨在包括两岸在内的全中国适用,但最终实际只在台湾地区运行。加之,这部“宪法”对“司法院”职权规定的不清晰,致使“司法院”的“宪法”定位长期存在争议。使得“大法官释宪”制度在台湾的发展存在先天缺陷。“大法官释宪”对台湾地区民主法治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台湾地区民主法治不断健全也反过来对“大法官制宪”制度本身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于1993年制定,二十多年来未作修改,已经无法适应“大法官释宪”实践的需求。在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改革“大法官释宪”制度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虽然“大法官”通过“宪法解释”对“释宪”制度本身进行修正和完善,但由于司法权的个案性,“宪法解释”对“释宪”制度的改革不可能全面系统,并且,这一做法也有违台湾地区的权力分立原则。因此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大法官释宪”制度的全面改革才是最佳选择。围绕着“大法官释宪制度”改革的内容,引发了关于是否引进宪法诉愿制度、宪法疑义解释的存废以及“违宪”宣告方式及效力等问题的讨论。“司法院”于2013年向“立法院”提交“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将“释宪”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制度予以法制化,并对制度改革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反应了“大法官释宪”制度司法化的改革取向。但是由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势力均试图主导改革,岛内政治势力高度分散,改革缺乏有力的领导核心,各方意见难以协调,导致改革秩序不清晰,改革成果不明显。“大法官释宪”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宪法制度改革,对台湾地区法治发展将产生基础性的影响。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于情于理我们都应该对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宪”制度改革予以密切关注。同时,台湾地区有着近七十年的“行宪”史,做出超过700号解释,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实施经验,无论是其“释宪”制度内容本身还是改革的经验和教训都可以作为大陆地区完善宪法实施制度的参考和对照。